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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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对城乡居民,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也可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这些单位或个人
都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可暂不缴纳。
对城乡居民,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
也可实行定额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计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但不得重复收费。
对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对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也可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照营业收入或者营业面积计收,也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对营运交通工具可按照核定的载重量或者座位计收,也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未分类
处理费将多交
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非居民厨余垃圾
逐步建立计量收费机制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机制;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
生活垃圾处理费
可按照月、季度或年度收取
河北各地结合实际,可按照月、季度或年度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期限由市、县(市、区)、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活垃圾管理、税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受托代收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全省拟于2025年前全部建立
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8月29日,《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公布。其中提到,全省拟于2025年前全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雄安新区和秦皇岛市已率先建立。
雄安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已于8月9日公布。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元/户·月,由物业公司代收。
二、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25元/桶(240升);厨余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2元/桶(120升);混合垃圾按生活垃圾标准的1.5倍收费。
经查询发现,7月28日,秦皇岛市司法局发布关于《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推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发挥价格机制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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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炜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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